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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常工作中,若保管不当不慎遗失发票是否需要登报?财会人员学起来!
增值税专用发票
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)第三十一条规定: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,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,并登报声明作废。
根据《关于被盗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)规定,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、丢失时必须统一在《中国税务报》上刊登“遗失声明”的规定。
普通发票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80号)规定,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,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,声明作废,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。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,一律依法从重处罚。
因此,无论丢失专票还是普票,还是应当及时刊登声明哦!